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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規〔2023〕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6日
第一條 為加強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有序推進長期在廣州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的各類來穗人員入戶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戶,是指通過建立積分制入戶指標體系,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按申請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當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申請入戶。
第三條 積分制入戶主要面向長期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入戶,納入積分制入戶管理范疇。
第四條 每年度積分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使用總量控制類入戶指標,納入當年遷入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積分制入戶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內管理,配合制定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目錄。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會同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目錄;組織開發積分制入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確定積分制入戶人員名單。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核查刑事處罰、治安處罰記錄;辦理入戶手續。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配合制定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目錄。
各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參照積分制入戶指標體系,分別制定本行業一線從業人員的積分制指標體系,并根據當年下達的指標數遴選擬入戶人員。
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本轄區申請材料審核等工作。各鎮(街)來穗人員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負責申請材料預審、受理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積分制入戶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
(二)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三)持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
(四)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
(五)按照《廣州市積分制入戶指標體系及分值表》計算總積分滿150分;
(六)近5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
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結合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根據排名情況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并公示。
積分制入戶申請人員按基礎指標分值從高到低進行排名,分值相同時,按照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長排名;如再相同,按照在本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時長排名。凡經兩輪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處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積分制入戶資格。
積分制入戶指標體系或排名規則等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的,調整部分經專題請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七條 年齡原則上在45周歲以下,在本市相關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從事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所制定的積分制指標體系,結合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遴選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進行入戶審核并公示。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第一款(一)至(五)項條件的限制。
第八條 通過積分制入戶的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時隨遷入戶本市。
第九條 擬入戶人員名單公示期滿并進行異議處理后,公布入戶人員名單并簽發入戶卡。獲批人員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在審核及辦理戶籍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籍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積分制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積分制入戶辦事指南。
各相關部門應整合和共享信息資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申請流程,構建責任明確、功能互補、注重實效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11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州市積分制入戶指標體系及分值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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