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蘭阻擋運渣車
49歲的周小蘭沒有想到,3份《噪音灰塵擾民糾紛協議書》會讓她身陷囹圄。
2017年8月起,周小蘭居住地湖南省寧鄉市城郊街道石頭坑村附近一項目施工。每日上百臺運渣車進進出出,卷起路上大量灰塵,而且轟鳴聲從下午一直持續到次日凌晨三四點……
這讓周小蘭難以忍受。她先是向市長熱線投訴,但運渣車擾民問題并未得到徹底解決;于是,她選擇站在離家幾米外的黃土路上,用身體阻攔那些運渣車。
幾家施工方見此情形,先后與周小蘭簽訂協議,并支付共計1.05萬元的賠償款。而在2019年8月,周小蘭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警方刑拘,后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周小蘭不服上訴。她認為,施工方制造噪音、灰塵擾民的情況確實且持續存在,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施工方自愿與其簽訂協議進行賠償,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就該案作出再審決定,指令長沙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白天運渣車從周小蘭涉事房屋處經過
女子投訴噪音灰塵擾民后
用身體阻攔運渣車,獲賠1.05萬元
“桌子上、床上一摸全是灰,每天晚上吵得根本睡不著覺,一直持續到凌晨三四點。”2月13日,周小蘭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從2017年8月起,自家住房附近道路每天有上百輛運渣車進出施工,甚至有一次她騎車差點被撞到。
周小蘭找了村委,“村委干部也說弄得不像話”,建議她投訴。她又找了環保局、城管局,包括撥打12345市長熱線。
↑夜晚,仍有不少運渣車從周小蘭住處附近經過
記者獲取的一份《長沙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工單》顯示:“市民來電反映:城郊鄉(現為城郊街道)石頭坑村石山磚廠連續五六天很多運渣土車出入,導致有很多灰塵,請相關部門解決!”
長沙市12345回饋稱,此事已接多次投訴,每次投訴均按程序進行整改并反饋。“項目建設之需,白天不能動工,只能晚上運輸(按縣里要求),施工單位也采取了積極措施盡量減小擾民。現再次督促施工方加強降塵和沖洗且晚上12點后禁運,此處理情況已報城管局,并達成一致意見。”
周小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雖然施工方進行了一定的整改,但運渣土車輛仍繼續在家門口往返,噪音和灰塵污染問題并未得到實質性解決。此后,當車輛經過時,她就站在路上阻攔,要求他們停止擾民。
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3家建筑或運輸公司先后與周小蘭達成了“糾紛協議”,賠償款分別是4500元、4000元、2000元,雙方均簽了字。
↑3份《噪音灰塵擾民》糾紛協議
周小蘭稱,所謂賠償是施工方主動找上門提出,“糾紛協議”則由她擬定。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3份《噪音灰塵擾民糾紛協議書》中,還注明了《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應的法律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賠償。”
被控敲詐勒索罪
獲刑一年、緩刑兩年
周小蘭沒有想到,這3份“糾紛協議”和1.05萬元,卻給她帶來了牢獄之災。2019年8月16日,周小蘭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執行逮捕。
2020年1月2日,檢方對其提起公訴。起訴書顯示,寧鄉市檢察院指控稱,2017年至2018年,時常有施工運渣車從周小蘭自建房附近的道路經過。周小蘭以運渣車噪音灰塵擾民等為由,采取站在路上強行攔車等威脅方式,向施工方索取費用,3家施工方被迫支付共計1.05萬元。
檢方認為,周小蘭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7月,寧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稱,周小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周小蘭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寧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周小蘭辯稱,運渣車侵犯其合法權益,與施工方簽訂的《噪音灰塵擾民糾紛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是民事行為,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周小蘭的辯護律師也稱,侵權方的賠償,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之一,周小蘭不存在敲詐行為,雙方簽訂《糾紛協議書》后,侵權問題已妥善解決。同時,本案以敲詐勒索罪啟動立案及受理,是在沒有明確的報案人的情況下,貿然啟動,存在程序違法。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證據表明涉事房屋非周小蘭唯一必住房屋,“周小蘭以必須在該處居住為幌子,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多次阻工,迫使被害人及被害單位與其簽訂‘糾紛協議’,從而達到掩蓋其敲詐勒索財物的非法目的,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周小蘭不服上訴。2020年12月25日,長沙中院二審,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決定。周小蘭申訴后,同樣遭遇駁回,長沙中院在《駁回申訴通知書》表示:“原一、二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長沙中院駁回申訴通知書
提起刑事申訴后
湖南省高院指令再審
對于周小蘭主張該案“無人報案,公安機關存在違法性”的申訴理由,長沙中院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上稱,經查,公安機關在2019年5月29日對本案決定立案之前,已于5月7日、9日、10日先后分別受理被害人周某、魯某某、高某某控告其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并形成筆錄,“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其管轄范圍……”
周小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曾致電村委成員以及與其簽訂協議的施工方負責人。
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通話錄音顯示,村委成員高某證實,周小蘭涉事自建房多年來一直居住著人;3家施工方負責人稱,周小蘭并未對其進行敲詐勒索。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被長沙中院駁回申訴后,周小蘭以此作為新證據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刑事申訴。
2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村委成員高某,電話未能接通;第一份“糾紛協議”見證人崔某(村會計)則稱,“周小蘭涉事自建房確實一直住著人”。
3家施工單位中,第一家簽字負責人高某某未接電話,前述《駁回申訴通知書》中出現的報案人高某某稱,“施工時周小蘭攔著運渣車不讓走,為了推進施工進度去協商談判,至于報案一事自己并不清楚”;第二家簽字負責人魯某某表示不愿談及此事并掛斷電話;第三家簽字負責人周某電話未能接通。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稱,該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等規定,指令長沙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湖南高院再審決定書
記者查詢獲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