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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MCN機構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清朗網絡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相關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草案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反饋渠道:
公眾可將反饋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mcnjg@cac.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2月9日。
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
相關業務活動管理規定
(草案稿)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網絡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是指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入駐,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提供策劃、制作、營銷、經紀等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業道德,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要求在本平臺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辦理入駐手續,重點審核以下事項:
(一)是否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二)是否設立內容管理負責人,有與業務范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內容審核人員;
(三)是否有健全的內容安全、人員管理培訓等制度。
第五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在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在本平臺入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平臺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備案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平臺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從事表演、節目等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或服務資質。
第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本平臺入駐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定期組織機構學習法律法規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方面規章制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工作要求。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制定并公開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管理規則,以顯著方式提醒告知機構需遵循的義務,同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協助、配合機構履行本規定的相關義務。上述平臺規則應當向網信部門報告。
第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根據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合規情況、旗下賬號數量及其粉絲總數量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并采取相應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內容風險。
第八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要求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注冊后臺管理賬號,并綁定旗下網絡賬號。在網絡賬號注冊、擬變更賬號信息等環節,要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申報所屬機構情況。
對于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與網絡賬號之間的賬號綁定、解綁等操作,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強化審核、規范流程。
第九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在網絡賬號信息頁面展示該賬號所屬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名稱。
第十條 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應在其簽約的網絡賬號發布信息前,履行信息發布審核義務,進行合規審核,并留存審核記錄備查。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對其發布的信息內容負主體責任,對所屬機構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不得違規操縱旗下網絡賬號,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第三方違規使用其后臺管理賬號或旗下網絡賬號。
第十二條 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不得直接或組織、教唆、委托、協助簽約的網絡賬號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議題設置、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制造發布網絡謠言;
(二)煽動網民情緒,故意引發群體對立,制造負面話題撕裂共識,擾亂網絡秩序;
(三)集納負面信息,翻炒舊聞舊事,蹭炒社會熱點事件,誤導公眾;
(四)以附加標簽、發布無關內容等方式,惡意蹭炒社會熱點事件;
(五)渲染炒作突發案事件,消費災難事故,違規展示違法犯罪行為細節;
(六)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包裝、炒作未成年人,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宣揚不良價值觀,傳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級趣味;
(八)編造虛假或引人誤解的背景、情節、人設,進行惡意營銷;
(九)虛構關注度、瀏覽量、點擊量、評價評分、投票量、消費金額等數據,通過人工方式或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批量發布同質化內容等網絡水軍行為;
(十)組織對個人集中發布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網絡暴力信息;
(十一)違規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專門針對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舉報通道,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將核查屬實的投訴舉報情況與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進行關聯記錄,作為評價機構合規情況的依據。
第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平臺規則和入駐協議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納入本平臺黑名單等措施,并向網信部門報告。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發現網絡賬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約處置網絡賬號所屬機構。
第十五條 網信部門根據需要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執行本規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對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數據、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由網信部門依法依規納入互聯網黑名單,實現聯動處置,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在一定期限內不再為其辦理入駐手續。
不履行本規定義務或履責不力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可視情暫停平臺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入駐。
第十七條 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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